炸藥庫布置一定要符合條件
瀏覽:509 發布日期:2021-10-20 10:41:46
三百零四條井下爆炸材料庫的布置一定符合下列要求:
(一)庫房距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響全礦井或大部分采區通風的風門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于,壁槽式的不得小于。
(二)庫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于,壁槽式的不得小于。
(三)庫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于,壁槽式的不得小于。
(四)庫房與外部巷道之間,一定用3條互成直角的連通巷道相連。連通巷道的相交處一定延長2m,斷面積不得小于4m2,在連通巷道盡頭,還一定設置緩沖砂箱隔墻,不得將連通巷道的延長段兼作輔助硐室使用。庫房兩端的通道與庫房連接處一定設置齒形阻波墻。
(五)每個爆炸材料庫房一定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供發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一定裝有能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庫回風側,可鋪設軌道運送爆炸材料,該出口與庫房連接處一定裝有1道抗沖擊波密閉門。
(六)庫房地面一定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庫房和通道應設置水溝。
三百零五條井下爆炸材料庫一定砌碹或用非金屬不燃性材料支護,不得滲漏水,并應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庫出口兩旁的巷道,一定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支護長度不得小于5m。庫房一定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三百零六條井下爆炸材料庫的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一定分開貯存。
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t,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電雷管不得超過2天的需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