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藥箱二百九十八條規定
瀏覽:504 發布日期:2021-10-20 10:40:18
二百九十八條各種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種都應專庫貯存;但當條件限制時,可按國家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
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
二百九十九條地面爆炸材料庫有發放爆炸材料的專用套間或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與發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并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三百條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大容量:炸藥不得超過3t,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并不得超過該庫所供應單位10天的需要量。
庫房選擇在干燥的地方,并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措施。
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周圍,設圍墻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得低于2m,圍墻或鐵刺網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5m。
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照明、防火和防雷電措施、管理制度與地面爆炸材料庫相同。